刑事诉讼中,证据要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查证属实的主语,是法院,只有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举证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法庭的查证就表现为开庭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只不过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觉得是查证属实。
所以,刑事诉讼中,证据原则上需要经开庭“质证”。
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三种状况下的证据,只须控辩双方无异议,可以不经庭审质证即可采信:
1.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重点证据;
2.有益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
3.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271条第2款: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职员庭外调查核实获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重点证据、有益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建议,控辩双方没异议的除外。